部分网络货运承运平台若存在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

来源: 搜狐专栏
2026-10-29 00: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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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网络货运承运平台若存在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将面临严厉打击。近日,交通运输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旨在规范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的经营行为,其中明确要求加强平台税收监管,推动相关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其实早在2019年,两部门就已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该政策原定有效期至去年年底。此次出台的《办法》正是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的进一步修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对第一财经表示,相较于以往规定,此次《办法》在税收征管上吸纳了去年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等相关新规,进一步推动交通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旨在遏制部分不法企业偷逃税行为,提升监管效能。近年来,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及其经济规模快速发展,在推动经济增长、助力就业创业方面作用显著。与此同时,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也面临迫切改革需求,亟待适应这一新兴业态,确保国家税收安全。针对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在申报纳税方面存在的难点,《办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新增一项要求:若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依据相关规定需代为办理税费申报及缴纳事宜,则应切实履行该项代办义务。加强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监管的关键在于掌握企业相关的涉税信息。相较于以往规定,此次《办法》对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企业应保存的涉税信息内容进一步明确,并推动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更加完善。例如,《办法》第十八条在要求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保存相关服务及交易信息时,相较以往规定新增两项内容:若平台自行采购燃料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用于完成运输任务,则须一并留存燃料的采购、交付、使用及回收等全流程信息;如平台代为支付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亦需将相应的车辆通行费信息纳入交易记录。《办法》新增多项规定:如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信息,或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履职需获取相关信息时,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应如实提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加强统一指导,并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与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实现监测信息共享。(《办法》)葛玉御指出,当前部分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存在的涉税问题主要集中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本次《规定》的调整,特别是对数据共享的强化,有助于进一步遏制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去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了一起网络货运承运平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网络货运平台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运是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开展查处。经核查,2020年至2022年期间,“运是滴”通过虚构网络货运业务手段,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8份,价税合计13.04亿元;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11份,价税合计18.55亿元。202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该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并依法将涉及的379户下游受票企业线索移送相应税务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抓获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目前,该案正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根据税务部门公布的案件细节,运是滴公司2021年共接收上游8家企业开具的16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达10.88亿元。这些发票均为“油票”,导致当年运输燃油成本在全部进项税额中占比接近100%,显著高于行业正常水平。而上述《规定》要求网络货运承运平台提供更加详细的燃料采购等交易信息,显然有利于遏制此类虚构交易以逃避税收的行为。《规定》明确指出,若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存在虚开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虚假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部分网络货运承运平台若存在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将面临严厉整治。近日,交通运输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意在规范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的运营行为,其中重点之一为加强平台税收监管,推动相关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早在2019年,两部门便发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该政策原定有效期至去年年底。此次发布的《办法》是在此前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对第一财经表示,相较于以往规定,此次《办法》在税收征管方面吸纳了去年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等新举措,进一步加强交通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旨在遏制部分不法企业的偷逃税行为,提升监管效能。近年来,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及行业规模快速扩张,在推动经济增长、助力就业创业等方面展现出显著作用。与此同时,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也面临转型升级的迫切需求,亟待适应这一新兴业态的发展特点,切实维护国家税基安全。针对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在申报纳税环节面临的实际难题,本次《办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设一项条款:若网络货运承运平台根据相关法规应承担税费申报与缴纳事宜,则须履行相应的代报代缴义务。加强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监管的关键在于掌握企业的涉税信息。相较于以往规定,新发布的《办法》对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企业应留存的涉税资料进行了更详细的规范,并进一步推动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例如,《办法》第十八条在规定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保存相关服务与交易信息时,相较以往增加了两项新要求:若平台自行采购燃料并交付实际承运人用于完成运输任务,则须记录燃料从采购、交付、使用到回收的全流程信息;若平台代为支付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则还需一并保存相应的车辆通行费信息。《办法》还新增多项规定:凡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或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履职需要,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应如实予以提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加强统一指导;同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将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实现相关监测信息的共享。葛玉御指出,当前部分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存在的涉税问题主要集中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本次《规定》的调整,特别是突出数据共享要求,有望进一步强化对此类税收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去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一起网络货运承运平台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办了网络货运平台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2020年至2022年间,该公司(下称“运是滴”)通过虚构网络货运业务手段,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8份,价税合计13.04亿元;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11份,价税合计18.55亿元。202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并依法将涉及的379户下游受票企业线索移送相关税务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已抓获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目前,该案正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根据税务部门公布的案情细节,运是滴公司2021年共接收上游8家企业开具的16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总计10.88亿元。这些发票均为“油票”,导致当年运输燃油成本在全部进项税额中的占比近乎达到100%,显著偏离行业正常水平。而上述《规定》要求网络货运承运平台提供更加详细的燃料采购等交易信息,无疑有利于遏制此类虚构交易以逃避税收的行为。《规定》指出,若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存在虚开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虚假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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