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于2日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相关事宜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为保持现行制度与操作方式的连续性,现就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并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其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一般纳税人购入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除了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可根据下列规定确认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取得电子发票的,以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为准;2.对于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其他旅客运输方式如公路、水路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一般纳税人购买道路、桥梁、闸口通行服务,除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规定确认:1.取得标注有“通行费”字样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执行2.对于取得桥梁、水闸通行费发票的情形,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注明金额÷(1+5%)×5%通行费,指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或规定设立并征收的公路、桥梁及水闸通行费用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或接受服务,若用于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项目、免税增值税项目以及不可抵扣的非应税行为,且无法明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如需凭借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须持有书面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境外单位提供的对账单或发票。(若纳税人未能按要求提交上述资料,则不得进行抵扣。)二、关于资产整合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开展资产重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视为增值税应税行为,也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由此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及不动产转让,无需缴纳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标的,为具备相对独立运作能力的经营性业务2.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时,应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连同相应的债权、债务及员工一并整合为资产包予以转让。该资产包须包含资产、债权、负债以及员工等完整要素3.资产重组应具备合理的商业实质,不得以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纳增值税,或旨在提前、超额退还税款为主要目的4.若资产重组中的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则受让方亦应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在实施上述资产重组并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下,其在注销登记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由合并后的企业继续抵扣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适用两种以上税率的情况一般纳税人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按其主要经营业务对应的税率计算应税交易:销售软件产品时附带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按照软件产品的税率执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对应的税率在充换电业务中,随电力产品销售一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用,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在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相关服务费用,应按租赁服务的税率执行纳税人发生与本条上述情形相似的应税交易,参照执行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实际收到款项或按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准,均以该日当天为依据纳税人提供服务时,若先收讫款项而后分期或分次履行服务义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首次实际提供服务之日”与“合同约定日期”中较早者确定;纳税人须就已收取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出售不动产,在办理产权登记或实际交付不动产之时,即视为已符合《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标准;若产权登记与实际交付均已发生,则以时间较早者为准,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具体时点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对于自结息日起90天内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而自结息日起超过90天仍未收取的应收未收利息,则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该笔利息时再依照规定补缴增值税前述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同类机构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凡与本公告规定不符的先前条款,均以本公告为准乐享冰雪,点燃冬游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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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发布:2026-10-28 07:44:58 更新:2026-10-28 07: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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