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位自称诸葛亮后人的人士发声,要求相关
近日,多位自称诸葛亮后人的人士发声,要求相关商家撤销“猪葛亮”商标,此事引发社会热议。网络流传的一份声明指出,以谐音方式注册“猪葛亮”作为商标或企业名称,实为借势历史名人进行不当营销,构成对诸葛亮后裔及崇拜者的感情伤害,属于恶意攀附行为记者调查发现,全国多地已有多个公司及商标在使用“猪葛亮”,涉及行业多集中在食品与餐饮领域。一位以“诸葛亮后人”身份发声的人士表示,目前全网近200家企业注册了“猪葛亮”相关商标,或将其作为企业、店铺名称使用。鉴于此类现象数量庞大,逐个沟通不具操作性,他们现阶段主要通过网络渠道发声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诉求,建议依据《商标法》宣告此类商标无效,并责令相关企业更改不当名称。同时呼吁审批部门在审核类似注册申请时应更加审慎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宏发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诸葛亮作为我国著名历史人物,是中华传统文化中“忠臣”与“智者”的象征,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意义。若以“诸”的谐音“猪”申请注册“猪葛亮”商标,并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极易使公众将其与历史人物“诸葛亮”产生联想,从而损害其形象,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消极影响。然而,由于商标法第十条中关于“不良影响”的界定具有较强的抽象性、主观判断成分以及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在司法认定上仍存争议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若已注册的商标违反第十条之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依职权宣告其无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亦可请求该局宣告其无效。诸葛亮后人可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或通过书面形式反映相关情况,推动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商标予以处理。汤宏发提醒,企业经营者在选定商标或字号时,应秉持基本商业道德,杜绝为博取眼球而刻意制造噱头的行为。商标审查机构在审核注册申请时,须全面评估商标的构成要素,谨慎判断是否存在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靳东,1976年出生于山东省,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国家一级演员,曾获得“青年五四奖章”先进个人、“全国德艺双馨电视艺术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他还是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