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快播视频相关案件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王欣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案件涉及快播科技在提供网络播放器及相关服务期间,是否明知他人利用技术传播淫秽物品,以及企业和直接负责人员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法院查明,快播科技运营期间,部分用户通过其网络服务上传、存储并传播含有淫秽内容的视频文件。公司服务器对相关文件进行转码、分发和缓存,使其他用户能够通过搜索、点播等方式获取内容。办案机关从服务器、运营记录、员工通信及财务资料中提取证据,认定公司在收到多次通知、发现异常流量和相关文件后,仍未采取足以阻止传播的措施,并从中获得广告及会员等经营利益。一审法院认为,快播科技为淫秽物品传播提供技术支持和便利条件,情节严重,构成单位犯罪;王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相关业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6年1月,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王欣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快播科技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审期间,辩方提出平台仅提供播放器、无法控制用户上传内容,并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取证程序及主观故意提出异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快播视频相关服务并非单纯播放工具,公司的技术架构、运营方式和管理行为共同影响了内容的传播范围。法院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仅以自动处理、技术中立或用户自行上传为由,否认其在明知违法内容后应承担的管理义务。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则应结合服务器记录、人员供述、业务资料及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该案判决对网络平台是否明知、是否从传播行为中获利以及是否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认定,也成为国内互联网平台刑事责任讨论中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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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发布:2026-10-28 13:53:18 更新:2026-10-28 13: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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