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2月27日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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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2月27日披露公告,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山证券”)、中山证券分管经纪业务的高管骆勇、中山证券合规总监姜成出具警示函。公告显示,中山证券经纪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对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薄弱、营销宣传不规范、与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营销合作管控不到位等问题。骆勇作为时任分管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姜成作为合规总监,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深圳证监局对上述公司及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山证券官网显示,骆勇为公司董事、总裁,姜成为公司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以下为原文: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查,你公司经纪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对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薄弱、营销宣传不规范、与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营销合作管控不到位等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深圳证监局2026年2月12日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骆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骆勇:经查,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对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薄弱、营销宣传不规范、与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营销合作管控不到位等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分管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深圳证监局2026年2月12日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姜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姜成:经查,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对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薄弱、营销宣传不规范、与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营销合作管控不到位等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你作为合规总监,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深圳证监局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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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发布:2026-10-28 08:25:53    更新:2026-10-28 08: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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