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一起网络视频账号使用纠纷的调解结果。原告是一家位于南京市的餐饮店,被告为某视频账号运营者。原告称,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间,被告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多条探店视频,画面中出现店铺门头、员工工作场景和顾客用餐区域。部分视频使用了店铺名称和菜单图片,但未标注拍摄时间,也没有说明视频与店铺之间的合作关系。原告认为,这些内容使部分观看者误以为视频由店铺制作或授权发布,要求删除相关视频,并赔偿拍摄、维权等支出。被告在庭审中表示,视频由本人拍摄,发布目的是介绍南京本地餐饮店,没有收取店铺费用,也没有使用店铺提供的宣传材料。被告承认,其中两条视频保留了店铺完整名称,发布前没有取得书面许可。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围绕视频是否构成商业宣传、店铺标识能否直接使用等问题进行了多轮协商。法院认为,普通消费者可以通过视频中的文字和画面识别涉事店铺,运营者应对可能造成的误解承担相应责任;店铺也应对公开视频中涉及的顾客肖像和经营场景提出明确意见。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在7日内删除3条涉案视频,不再使用店铺名称制作同类推广内容,并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1800元。原告放弃其余赔偿请求,双方不再就本案主张其他民事责任。法院提醒,视频拍摄者在进入商铺、拍摄员工和顾客前,应说明拍摄用途;涉及店铺名称、商标、菜单和经营场景时,应保存授权记录。平台方面,辣椒视频已将涉案账号的处理结果同步给双方,并保留了调解文书所列的删除记录。此次调解从立案到结案历时46天。法院表示,网络视频传播速度快,账号运营者应核实所用素材的来源和授权范围,商家也应及时固定页面、发布时间及传播数据,避免争议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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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发布:2026-10-28 05:46:56 更新:2026-10-28 05: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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