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制的声音素材被AI训练、合成出的“新声音”是否还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享有录音制品著作权,是否能不经许可将离职员工的声源数据用于AI配音?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职员工声音被AI化使用的人格权纠纷案,以司法裁判为上述疑问划下明确界线。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白马湖人民法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供图2022年,原告周某入职被告理某文化公司任“虚拟艺人”岗位,负责直播、视频制作等工作。在职期间,该公司以内部测试急用为由,安排周某配合录制“梦某—周某—声音使用及AI训练项目”相关素材。双方未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周某就签约及授权费事宜与公司沟通后,公司未予明确回复。离职之后,周某发现公司擅自将其声音素材经AI训练后,用于项目“梦某”角色的配音,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声音权,构成人格权侵权。但是,被告则辩称其对周某所录制的声音等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系合法使用。此案的关键在于,AI化使用的声音是否落入声音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录音制品著作权与人格权的界限如何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以具有可识别性作为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此案中,经AI处理后的声音与周某的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足以使一般公众准确识别出周某的主体身份。因此,该声音仍应落入周某声音权益保护范围,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即使理某文化公司对周某所录制的声音等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不包含人格权益,故不当然包括授权被告对周某的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而公司未经周某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被诉侵权的视频、软件角色中AI化使用其声音的行为,侵害了周某的声音权。最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理某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出具书面道歉声明。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既折射出了数字时代人格权保护面临的深层困境,也为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下的人格权保护划定了清晰的边界。”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白马湖人民法庭庭长倪晓花表示,声音、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均属于高度敏感个人信息,不是可以随意复刻的“数字资源”,而人格权益也不会因为技术迭代而被削弱。第十五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三个专业赛落户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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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发布:2026-10-28 23:54:33 更新:2026-10-28 23: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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