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3日晚发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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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3日晚发布通知,自7月6日起,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此举旨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推动向支持房子全生命周期、全住房场景延伸,更好满足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通知明确,该业务提取条件为,缴存人家庭在海南省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物业费后缴存人家庭账户余额之和足够偿还3个月贷款的),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家庭名下在海南省内的任意一套自住住房(不含自建房以及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的物业费。在提取额度上,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其家庭每年合计提取额度计算公式为:提取额度=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备案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物业费收费标准(元/㎡.月)×12。其中,物业收费低于2元/㎡的,统一按2元/㎡(含公摊水电费等,下同)核定;物业收费在2元/㎡-4元/㎡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按系统核查到的该小区实际收费标准核定;物业收费高于4元/㎡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按4元/㎡核定。缴存人家庭每年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1万元。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通过联网数据共享能获取房产、身份、婚姻信息的,实行零材料办理;未能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房产信息的不能办理;未能通过联网数据共享获取身份和婚姻信息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等材料办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表示,缴存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于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违规提取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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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发布:2026-10-28 06:53:09    更新:2026-10-28 06: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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